法規名稱: 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有關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感化教育受處分人
、收容少年及被管收人之返家探視事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
規定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感化教育受處分人、
收容少年及被管收人之準用規定,以應其他身分之收容人返家探視之實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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