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感化教育受處分人 、收容少年及被管收人之返家探視事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規定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感化教育受處分人、 收容少年及被管收人之準用規定,以應其他身分之收容人返家探視之實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