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條文關聯

學員各項成績之計算,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及格,不滿六十分為不
及格。
學員學業成績之計算,分下列二類:
一、學科成績,占百分之七十。
二、學習成績,占百分之三十。
〔立法理由〕
因司法官學員第二階段實務學習之「院、檢學習心得報告」考評項目刪除
,其占分調整至「第三階段擬判測驗」學科成績占分比,爰配合修正本條
「學科成績」、「學習成績」占分比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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