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員各項成績之計算,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及格,不滿六十分為不 及格。 學員學業成績之計算,分下列二類: 一、學科成績,占百分之七十。 二、學習成績,占百分之三十。
因司法官學員第二階段實務學習之「院、檢學習心得報告」考評項目刪除 ,其占分調整至「第三階段擬判測驗」學科成績占分比,爰配合修正本條 「學科成績」、「學習成績」占分比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