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冷凍空調工程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3月19日

條文關聯

  冷凍空調工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濟部或直轄市政府建設局應予撤
  銷其登記證之處分:
  一、施工錯失,致業主遭受損失或危害公共安全者。
  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不合格技術人員施工者。
  三、未得業主同意擅自變更合約、圖說施工者。
  四、違反第四條之規定越級承包工程者。
  五、未依第四條之規定,僱足技術員工,經經濟部或直轄市政府建設局
      限期補僱而未如期辦理者。
  六、違反第八條之規定,經經濟部或直轄市政府建設局限期補辦,未如
      期辦理者。
  七、申請登記事項虛偽不實者。
  八、在一年內曾受本規則警告處分三次以上。
  經濟部或直轄市政府建設局為前項之處分,得以公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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