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免檢定:
  一、輸入度量衡器經有互惠免檢定優待出品國政府檢定,並附有合格證
      明者。
  二、各國駐華使領館或享有外交豁免權之人員,為自用而輸入者。
  三、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品,經度量衡專責機關核准者。
  四、輸入之度量衡器,供加工、組裝後輸出或原件再輸出,經度量衡專
      責機關核准者。
  五、國內產製之度量衡器,供輸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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