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度量衡專責機關得不定期辦理測試能力比對,經許可自行檢定之度量衡業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衡量自行檢定業者測試實驗室間之差異及鑑別其測試能力,以維持
    檢測結果一致性,爰予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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