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授權使用 MIT微笑標章之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其標章使用權
之授與:
一、申請終止使用。
二、解散或歇業。
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經主管機關依法撤銷或廢止。
四、第二類產品之業者遭採認之特定產品驗證制度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
驗證資格或其他原因而喪失其驗證資格。
五、違反第十一條規定轉讓或買賣MIT微笑標章使用權。
六、取得 MIT微笑標章之業者違反臺灣製原產地認定條件或其他有關產品
品質驗證基準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
經授權使用 MIT微笑標章之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通知限期改善,屆
期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標章使用權之授與:
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將 MIT微笑標章用於未獲授權使用產品或作為他用
。
二、未依規定申請自行印製而自行印製。
三、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相關單位所進行現場評核及
產品抽驗。
四、經現場評核及產品抽驗,其產品不符合產品品質驗證基準,或生產製
程、使用材料及使用配方與申請文件所載資訊不符。
經授權使用 MIT微笑標章之第二類產品違反前項規定者,得依產發署公告
採認之特定產品驗證制度規定辦理。
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二項廢止標章使用權授與之業者,自廢止之
次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使用MIT微笑標章。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三項文字,理由同第二條修正說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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