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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能源查核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4月0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能源用戶應於每年元月十日前將該年度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資料填 列一式一份,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資料於中央主管機關核備期間,仍應暫依原報計畫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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