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及所屬各機構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 計、政風人員之任用,尚需合於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之任用資格,並 依現行有關任用程序之規定辦理。至於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 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法律規定至其離職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