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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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各處、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企劃處:中長程發展、經建計劃、重大投資、資源規劃、經營策略
、專案研究分析評估及資訊系統之建立運用等事項。
二、營業處:行銷業務、客、貨運經營、附屬事業管理及有關營業設施
、設計、調查、督導、考核等事項。
三、運務處:行車、運轉、車輛調度、車站設置調整及有關運輸設備、
保安之設計、督導、考核等事項。
四、工務處:橋隧、路線、工程、建築、產業管理之設計、督導、考核
等事項。
五、機務處:動力車、客貨車運用計劃、車輛設備、設計、督導、考核
等事項。
六、電務處:電訊、照明、號誌及電力等電務設施之設計、督導、考核
等事項。
七、材料處:材料籌劃、採購保管、調配、稽核等事項。
八、秘書室:稽核、翻譯、譯電、會報、法律事務、機密文件、研究發
展、管理革新、年度施政及工作計劃之彙編、管制考核、各項重要
業務檢查、建議研究、業務報導、典禮、咨詢、新聞行政及總動員
業務之規劃、推行、演習測驗督導考核等事項。
九、行政處:福利、文書、印信、事務管理、財務調度、國內外債務籌
劃、出納及公用汽車保養等事項。
十、勞工安全衛生室:統籌規劃、督導及推行勞工安全衛生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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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局長一人,承交通部部長之命,綜理局務,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
其附屬機關,副局長三人,襄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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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總工程司一人,掌理全局工程規劃、審核、督導及有關技術研究
事項;副總工程司六人,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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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專門委員十人,正工程司四十七人、秘書四人、
副工程司四十二人、專員二十五人及各處、室置人員如下:
一、企劃處:處長一人、副處長三人(內一人由正工程司兼任,其中一
人並兼任資訊中心主任)計劃課長、研析課長、資源課長各一人。
二、榮業處:處長一人、副處長二人、客運課長、貨運課長、規劃課長
各一人。
三、運務處:處長一人、副處長二人、計核課長、運轉課長(由相當技
術人員或主任調度員兼任)、輸送課長各一人。
四、工務處:處長一人、副處長二人(由正工程司兼任)、橋隧課長、
路線課長、工程課長、建產課長(均由相當技術人員兼任)、稽工
課長各一人。
五、機務處:處長一人、副處長二人(由正工程司兼任)、行車技術課
長、車輛課長、工事課長(均由相當技術人員兼任)、管理課長各
一人。
六、電務處:處長一人、副處長二人(由正工程司兼任)、電訊課長、
號誌課長、電力課長、工事課長、考核課長各一人(均由相當技術
人員兼任)。
七、材料處:處長一人、副處長二人(內一人由正工程司兼任)、料務
課長、採購課長、稽核課長各一人。
八、秘書室:主任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副主任一人、第一課、第
二課、第三課、第四課課長各一人(內第二課長由技術人員兼任,
餘專任)
九、行政處:處長一人、副處長二人、文書課長、事務課長、公益課長
、財務課長、出納課長各一人。
十、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一人,第一課、第二課課長(均為兼任)各
一人。
除前項人員外,並置幫工程司、稽查、主任調度員、副主任調度員、調
度員、副調度員、主任課員、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勞工
安全衛生管理員、課員、工務員、電報管理員、助理工務員、事務員、
電報員、司事、電報佐理、技術領班、技術助理、汽車司機、庫守、技
術工、守衛班長、業務工等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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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第一課長、第二課長、第三
課長各一人,並置視察一人、專員二人及主任課員、課員、助理員、司
事等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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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處,置會計處長一人、副處長二人、總帳課長、審核課長、
檢查課長、成本課長、統計課長各一人,並置專員九人及帳務檢查員、
材料點查員、主任課員、課員、司事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
表定之,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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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第一課長、第二課長、第三課長各一人,
並置視察三人、專員三人及主任課員、課員、助理員、辦事員、司事等
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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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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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為辦理鐵路工程、客貨運輸、車輛調度及機客貨車與路線電氣設備
之養護、材料之儲運管制、票務印製、局內外無線電聯絡、較遠地區營
業款項收付等事項,得報准於各處之下分設所、場、段、站、廠、隊、
中心等分支機構,其組織均另以暫行組織規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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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為辦理員工之訓練進修,得設員工訓練委員會及員工訓練中心,其
組織另以暫行組織規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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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為辦理鐵路沿線倉儲、運送業務及機、客、電、貨內燃車之修理、
製造、沿線客運有關餐廳、餐車小營之經營、電訊器材之修造、鋼樑之
修造加固軌道石碴之生產等事項,得依鐵路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設貨運
服務總所、餐旅服務總所,並於各處之下分設各種廠、場、所等附屬事
業機構,其組織均另以暫行組織規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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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為行車事變之預防,保安善後之處理,得設行車保安委員會,其組
織另以暫行組織規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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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各單位在不影響本身業務之原則下,得承辦公私機構委託代辦與鐵
路行車安全及營運有關建築、土木、機械、電氣、鐵路車輛、電子資料
處理等工程、其代辦作業要點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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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及所屬各機構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
計、政風人員之任用,尚需合於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之任用資格,並
依現行有關任用程序之規定辦理。至於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
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法律規定至其離職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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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上級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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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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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通 部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暫 行 編 制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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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員 額│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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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長│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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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局 長│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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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工 程 司│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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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 秘 書│ 一│ │
├───────┼────┼─────────┤
│專 門 委 員│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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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總 工 程 司│ 六│ │
├───────┼────┼─────────┤
│處 長│ 七│ │
├───────┼────┼─────────┤
│副 處 長│ 八│ │
│ │ (八)│ │
├───────┼────┼─────────┤
│主 任│ 一│ │
│ │ (一)│ │
├───────┼────┼─────────┤
│副 主 任│ 一│ │
├───────┼────┼─────────┤
│秘 書│ 三│ │
├───────┼────┼─────────┤
│課 長│ 一四│ │
│ │(一三)│ │
├───────┼────┼─────────┤
│正 工 程 司│ 三四│ │
├───────┼────┼─────────┤
│副 工 程 司│ 三四│ │
├───────┼────┼─────────┤
│專 員│ 九│ │
├───────┼────┼─────────┤
│幫 工 程 司│ 四八│ │
├───────┼────┼─────────┤
│稽 查│ 一│ │
├───────┼────┼─────────┤
│主 任 調 度 員│ 四│ │
├───────┼────┼─────────┤
│副 主任調度 員│ 三│ │
├───────┼────┼─────────┤
│調 度 員│ 四│ │
├───────┼────┼─────────┤
│副 調度 員│ 二│ │
├───────┼────┼─────────┤
│主 任課 員│ 五五│ │
├───────┼────┼─────────┤
│課 員│ 一三六│ │
├───────┼────┼─────────┤
│工 務 員│ 五三│ │
├───────┼────┼─────────┤
│勞工安全管理師│ 一│ │
├───────┼────┼─────────┤
│勞工衛生管理師│ 一│ │
├───────┼────┼─────────┤
│勞工安全衛生管│ 一│ │
│理 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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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業 務 類│ 七│ │
│ ├─────┼────┼─────────┤
│級│技 術 類│ 一0│ │
├─┼─────┼────┼─────────┤
│佐│業 務 類│ 七九│ │
│ ├─────┼────┼─────────┤
│級│技 術 類│ 四│ │
├─┼─────┼────┼─────────┤
│士│業 務 類│ 八七│ │
│ ├─────┼────┼─────────┤
│級│技 術 類│ 一五│ │
├─┼─────┼────┼─────────┤
│人│主 任│ 一│以下人事人員 │
│ ├─────┼────┼─────────┤
│ │副 主 任│ 一│ │
│ ├─────┼────┼─────────┤
│ │課 長│ 三│ │
│ ├─────┼────┼─────────┤
│事│專 員│ 一│ │
│ ├─────┼────┼─────────┤
│ │主 任課 員│ 一0│ │
│ ├─────┼────┼─────────┤
│ │課 員│ 一六│ │
│ ├─────┼────┼─────────┤
│ │助 理 員│ 四│ │
│ ├─────┼────┼─────────┤
│室│司 事│ 三│ │
├─┼─────┼────┼─────────┤
│會│會 計處 長│ 一│以下會計人員 │
│ ├─────┼────┼─────────┤
│ │副 處 長│ 二│ │
│ ├─────┼────┼─────────┤
│ │課 長│ 四│ │
│ ├─────┼────┼─────────┤
│ │專 員│ 七│ │
│ ├─────┼────┼─────────┤
│ │帳務檢查員│ 八│ │
│ ├─────┼────┼─────────┤
│計│材料點查員│ 二│ │
│ ├─────┼────┼─────────┤
│ │主 任課 員│ 一八│ │
│ ├─────┼────┼─────────┤
│ │課 員│ 五八│ │
│ ├─────┼────┼─────────┤
│ │司 事│ 七│ │
│ ├─────┼────┼─────────┤
│處│書 記│ 四│俟留用雇員出缺後改│
│ │ │ │置。 │
├─┼─────┼────┼─────────┤
│政│主 任│ 一│以下為政風人員。 │
│ ├─────┼────┼─────────┤
│ │課 長│ 二│ │
│ ├─────┼────┼─────────┤
│ │視 察│ 三│ │
│ ├─────┼────┼─────────┤
│ │專 員│ 三│ │
│ ├─────┼────┼─────────┤
│風│主 任課 員│ 六│ │
│ ├─────┼────┼─────────┤
│ │課 員│ 一二│ │
│ ├─────┼────┼─────────┤
│ │助 理 員│ 三│ │
│ ├─────┼────┼─────────┤
│ │辦 事 員│ 二│ │
│ ├─────┼────┼─────────┤
│室│司 事│ 五│ │
├─┴─────┴────┼─────────┤
│合 計 八二六│ │
│ (二二)│ │
└────────────┴─────────┘
附註:一、本編制表中人事、會計、政風單位之各職稱之職等,應適
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癸、其他機關職
務列等表之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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