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條文關聯

安裝於鐵路設施或開挖支撐系統上之任一監測儀器讀數達警戒值時,第七
條至第九條之起造人、申請人、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應立即通知鐵路機
構及交通部並提出安全評估報告,研判繼續施工之安全性,提送交通部。
必要時,交通部得要求起造人、申請人、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變更施工
方法及提出緊急應變計畫。
安裝於鐵路設施或開挖支撐系統上之任一監測儀器讀數達行動值時,或鐵
路設施發生損壞時,起造人、申請人、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應立即停止
施工,同時派駐專業技師進行必要之緊急應變措施,以保護鐵路設施安全
,且應立即將監測值或損害情形通知鐵路機構及交通部。非經交通部同意
,不得繼續施工。
交通部於前項情事發生且情況急迫時,得通知各該管主管機關及鐵路機構
,會同即時採取必要之處置。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規定監測數據達警戒值時,起造人等人有通知之義務,並要求
    起造人等人提出報告及研判狀況。同時交通部亦有要求起造人等人變
    更施工方法之權限。
二、第二項規定監測時數據達行動值時或鐵路設施有損害時,起造人等人
    應立即停工,並採取緊急措施,避免危險繼續擴大。
三、第三項規定於情況緊迫時,賦予交通部得會同當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及鐵路機構採取必要之處置,以避免危害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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