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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起造人於開挖過程中有變更施工方法者,應於變更工法七日前,檢附該變 更開挖對捷運設施之安全評估報告向捷運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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