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24日

條文關聯

  產權屬政府所有之大眾捷運系統財產,由政府以出租方式提供捷運公司
  使用。但在捷運公司開始營運五年內,階段性路網尚未完成者,得以無
  償借用方式供其使用。
  捷運公司負責捷運系統財產與設備之維護,及系統設備之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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