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廣播電視業者使用之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
  主管機關統籌管理,非經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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