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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廣播電視業者使用之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 主管機關統籌管理,非經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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