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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依原製造廠規定,於維護計畫中訂定年限管制件 管制計畫,報請民航局備查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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