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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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制定依據

1. 民用航空法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現行法規)
航空器使用人或所有人對經檢定合格或認可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
組件應妥善維修,以維持其適航條件。
前項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零組件之適航維修、簽證、紀錄、年限管制
、維修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