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2月22日

條文關聯

  有權調查與有權質詢之機關,需要機密資料參考時,以公文通知主管機
  關供給,供給機關,依照供給機密資料之機密等級,予以保密說明或協
  助採取保密措施。其無合存必要者,使用後原件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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