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有線播送系統與經許可籌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者為關係企業,且營業地
  址在同一行政區域者,得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檢附下列
  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繼續經營:
  一、與經許可籌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者為關係企業之證明文件。
  二、前款經許可籌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者出具其與該有線播送系統為關
      係企業之聲明書。
  前項繼續經營之期限及區域,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該有線播送系統之營業
  區域核定之。
  第一項所稱關係企業,依公司法有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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