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醫師法第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委託具備下列條件之牙
醫專科醫學會辦理牙醫專科醫師甄審之初審工作:
一、具有初審甄審能力,且其運作能顯示該專科屬性。
二、具有召開國際性學術會議能力。
三、其成員及醫學會之運作符合相關法令或規章。
四、依各牙醫專科之特性,確保訓練品質一致,提出改善城鄉差距之相關
    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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