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執行機構或人員於加害人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期間,應依地方主管
機關評估小組處遇建議,按次訂定適當之治療、輔導或教育計畫,並填寫
執行紀錄,送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另配合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用語,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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