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當事人因醫療爭議提起民事訴訟前,應依本法申請調解,不適用醫療法第
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鄉鎮市調解條例之規定。
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申請調解而逕行起訴,第一審法院應移付管轄之調解
會先行調解。調解期間,訴訟程序停止進行。
當事人申請調解且調解不成立,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之翌日起六個月
內起訴者,視為自申請調解時,已經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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