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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地方主管機關,對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進行必要之疫 情調查;其檢體經檢驗為傳染病陽性者,應採行必要之防疫措施,並報告 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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