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針具服務及替代治療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24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對服務措施執行機構得予查核。
  前項之查核,包括書面審查、能力試驗或實地訪查;服務措施執行機構
  應予配合,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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