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為防止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透過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傳染於
人,得視需要,建立針具提供、交換、回收及管制藥品成癮替代治療等
機制;其實施對象、方式、內容與執行機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因參與前項之機制而提供或持有針具或管制藥品,不負刑事責任。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為執行藥癮愛滋減害計畫之規定。
二、單純持有針具者,不構成犯罪,亦不涉及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一
條之罪,茲為實施毒品施用者愛滋減害計畫,擬提供毒品施用者針
具回收或交換清潔針具之機制,俾達到同時減緩愛滋病傳播與降低
毒品使用危害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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