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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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針具服務及替代治療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24日

制定依據

1.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主管機關為防止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透過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傳染於
  人,得視需要,建立針具提供、交換、回收及管制藥品成癮替代治療等
  機制;其實施對象、方式、內容與執行機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因參與前項之機制而提供或持有針具或管制藥品,不負刑事責任。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為執行藥癮愛滋減害計畫之規定。
  二、單純持有針具者,不構成犯罪,亦不涉及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一
      條之罪,茲為實施毒品施用者愛滋減害計畫,擬提供毒品施用者針
      具回收或交換清潔針具之機制,俾達到同時減緩愛滋病傳播與降低
      毒品使用危害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