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消費券領取截止日為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逾期未領取者,不
  再發給。
  消費券經領取後,不再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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