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動屠宰場設置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19日

條文關聯

  電動家禽屠宰埸作業應有之機械設備:
  一、屠宰作業部門:應利用吊掛軌道、昇降機、密封滑道或其他輸送設
      備連繫,其機械及所屬設備規定如左:
    (一)屠宰線:
          1.吊掛輸送設備。
          2.電昏設備。
          3.放血設備。
          4.燙毛槽。
          5.脫毛機。
          6.高壓噴洗設備。
          7.內臟運送設備。
          8.工作台架。
          9.內臟屠體複檢稽留吊掛設備。
         10.殘留內臟(肺、腎等)負壓吸取器或其他摘取器具。
         11.如屠宰鴨隻時應增設溶(浸)臘槽、冷卻槽、剝臘設備。
    (二)內臟洗滌處(使用自動化處理系統者免設):
          1.不鏽鋼洗滌台。
          2.不鏽鋼製、鋁製或塑膠製內臟裝運設備。
  二、屠體分割包裝作業部門(無屠體分割包裝業務者得免設):
    (一)輸送設備。
    (二)分割處理台:台面為不鏽鋼製,附有白色高密度食品級塑膠切
          肉砧板(不得以木板代替)。
    (三)包裝設備(視實際需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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