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條文關聯

漁會僱用之技工、工友,應參加全國漁會辦理之新進技工、工友訓練。漁
會應於其到職日起一個月內,向全國漁會報送受訓名冊。
技工、工友經訓練合格且服務年資滿六個月者,始得參加年度考核。
訓練合格且在該漁會服務滿六個月者,得向任職漁會申請技工、工友任用
資格證明書,由該漁會核轉全國漁會核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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