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條文關聯

漁會選舉候選人之資格審查,應由左列人員組織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辦理
之:
一、漁會理事長、常務監事及總幹事。
二、上級漁會指派之代表一人。
三、主管機關聘請之人員三人。
資格審查小組由漁會理事長召集之,主管機關應派員指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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