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發現辦理選舉罷免事務人員違法者,應通
知其所屬選舉委員會依法處理,其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請為急速之處分,
並送請檢察機關偵辦。
違法人員如為主任委員時,應報請上級選舉委員會或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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