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直轄市長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候選人發言時,如有超過時間或違反辯論規則,主持人應制止其繼續發
  言,並不予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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