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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應依實際狀況檢討安全資料表內容之正 確性,適時更新,並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 前項安全資料表更新之內容、日期、版次等更新紀錄,應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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