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應依實際狀況檢討安全資料表內容之正
確性,適時更新,並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
前項安全資料表更新之內容、日期、版次等更新紀錄,應保存三年。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