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對於依法設置執行業務之專責人員,必要時得舉辦在職訓練 ,專責人員不得拒絕調訓。 公私場所、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毒性化學物質製造、使用、貯存場所 或運送之運作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其專責人員參加前項專責人員在 職訓練。 專責人員因故未能參加第一項在職訓練者,應於報到日前,以書面敘明原 因,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申請延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