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依法設置執行業務之專責人員,必要時得舉辦在職訓練
,專責人員不得拒絕調訓。
公私場所、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毒性化學物質製造、使用、貯存場所
或運送之運作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其專責人員參加前項專責人員在
職訓練。
專責人員因故未能參加第一項在職訓練者,應於報到日前,以書面敘明原
因,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申請延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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