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機關(構)辦理有關新車抽驗相關事宜。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於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柴油汽車審驗作業等事宜將導入查驗
    機構辦理查驗機制,實務已無須再另行委託機關(構)辦理有關審驗
    合格證明事宜之需求,爰酌作文字修正。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