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機關(構)辦理有關新車抽驗相關事宜。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於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柴油汽車審驗作業等事宜將導入查驗 機構辦理查驗機制,實務已無須再另行委託機關(構)辦理有關審驗 合格證明事宜之需求,爰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