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2月1日環境部環部空字第113100579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6 條,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 113年4月17日環境部環部空字第1131024631 號函勘誤)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空氣品質保護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1年9月11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0910060153D號、交 通部交路發字第 091B00009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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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3年12月31日行政院環保署環署空字第0930097445B號、交通部 交路發字第 093B000118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附錄1、第14條、第17條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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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95年7月19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0950055340D號、交 通部交路字第0950085043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13至第18條條文及第5 條附錄1、第7條附錄2、第11條附錄3、第14條附錄4附錄1至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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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1000009725號令修正 發布第2條、第5條、第7條、第11條、第12條、第14條、第15條、第16 條;增訂第14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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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1000019481D號、交 通部交路字第1000001938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條、第5條、第7條、第 11條、第12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增訂第14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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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1080019444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21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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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90048749號令修正 發布增訂第5條之1及第5條附錄一、第7條附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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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113年2月1日環境部環部空字第113100579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6 條,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 113年4月17日環境部環部空字第1131024631 號函勘誤)

立法總說明

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訂定發布後,迄今歷經五次修
正。鑑於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為我國空氣污染主要來源之一,因應車輛清
潔技術、污染控制元件及排氣測試方法之精進與提升,近年來國際間陸續
修正車輛排氣管理措施,導入新測試方法及監測設備,以使車輛排氣審驗
合格證明測試結果更接近實際行駛道路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為強化我國
之車輛排氣管理並與國際接軌,進而實質確保空氣品質,確有重新檢討相
關管理措施之必要。
本次修正具體措施包括廢除「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測定機構」機制並
導入第三方驗證制度,修正車輛實際行駛於道路衍生空氣污染物控制與量
產品質管制規範、排氣測試規定、監測項目及落實產業自主管理等,爰修
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查驗機構及車載測試族名詞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自一百十四年三月一日起,廢除「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測定機構
    」機制,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由申請人向已
    取得中央主管關許可之檢驗測定機構執行測試。(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配合廢除「車型年」與「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沿用及延伸」,爰刪
    除現行條文第五條之一、附錄一之一、第八條及第十條。
四、為落實審驗機制公正客觀及使用者付費原則,於車型審驗作業導入第
    三方查驗機制規範。(修正條文第七條及第十五條)
五、修正及明確規定車型排氣合格證明之變更範疇。(修正條文第八條)
    。
六、修正量產品質管制規範。(修正條文第十條及附錄四)
七、修正新車抽驗管理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及附錄五)

法規異動

修正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