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條文關聯

徵收對象因製程及操作條件改變,致水污染防治費徵收項目增加或減少者
,應於完成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核准變更日起,調整該徵收項目之
水污染防治費。
前項水污染防治費費額,依下列方式計算:
費額=Σ[(費率×排放水質變更前i×排放水量變更前+(費率×排放水質變更
後)i×排放水量變更後]。
一、i:指第五條第一項所定各徵收項目。
二、排放水質:指依第十一條規定計算之排放濃度。
三、排放水量:指依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水量。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六條說明二。
三、配合本辦法修正調整第二項各款引述條文之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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