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化學物質之管理權責、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紀錄製作、申報與保 存年限、貯存及查核,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關注化學物質其他運用相關規定準用第十 二條、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 規定。」,爰定明關注化學物質之管理權責、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紀錄製作、申報與保存年限、貯存及查核事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