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條文關聯

關注化學物質之管理權責、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紀錄製作、申報與保
存年限、貯存及查核,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關注化學物質其他運用相關規定準用第十
    二條、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
    規定。」,爰定明關注化學物質之管理權責、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紀錄製作、申報與保存年限、貯存及查核事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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