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條文關聯

主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立法理由〕
依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一級主計機構僅設主計
處(室)者,其所屬各級主計機構原則設主計室,爰本局所設置之主計機
構名稱應由「會計室」修正為「主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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