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財富管理及金融商品銷售業務自律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10日

條文關聯

  銀行製作之金融商品廣告文宣應揭露下列事項,供客戶作為購買或投資
  金融商品之決策參考:
  一、金融商品發行機構及銷售機構之說明。
  二、金融商品名稱及主要投資標的內容。
  三、投資損益之計算方式及限制條件之說明。
  四、客戶須支付之各項費用說明。
  五、可能承受之風險說明。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