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及管理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須補件或補充說明時,應於收到通知後五個工作日內補
件或配合原審查小組開會時間到場補充說明;逾期未補正者,視為撤回申
請,其審查費不予退還。
原受理公會應於收到前項補正回覆次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成准駁之審
查通過通知書或審查不通過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複審結果。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