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依前條規定須補件或補充說明時,應於收到通知後五個工作日內補 件或配合原審查小組開會時間到場補充說明;逾期未補正者,視為撤回申 請,其審查費不予退還。 原受理公會應於收到前項補正回覆次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成准駁之審 查通過通知書或審查不通過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複審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