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條文關聯

會計師對受查者資產負債表日後所發生之期後事項,應依審計準則 560號
規定,查明所發生之重大事項是否已於財務報表調整或揭露。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所援引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五號「期後事項」,修正為審計
    準則560號「期後事項」,爰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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