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8月06日

條文關聯

  本公司接受客戶申請借券時,應向客戶收取不低於按該有價證券當日開
  盤參考價百分之一百四十之原始擔保比率計算之擔保品。
  本公司應將標的證券及擔保品證券(中央登錄公債除外)之交付資料通
  知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轉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即時辦理有價
  證券之撥轉作業,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應將借入之有價證券註記。中央
  登錄公債應依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規定採轉讓登記方式辦理。
  經註記之有價證券除依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四十六條所列用途運用
  外,禁止轉讓與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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