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競價之投標單,如其得標總數量未達該次競價拍賣之數量,則以第八 條第二款所定之最低承銷價格作為競價拍賣賸餘部分之承銷價格,該競價 拍賣賸餘部分並應依第八條第六款所定之分配方式分配之。 該有價證券首日掛牌價格以第一項之承銷價格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