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7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參與競價之投標單,如其得標總數量未達該次競價拍賣之數量,則以第八
條第二款所定之最低承銷價格作為競價拍賣賸餘部分之承銷價格,該競價
拍賣賸餘部分並應依第八條第六款所定之分配方式分配之。
該有價證券首日掛牌價格以第一項之承銷價格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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