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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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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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於股票、公司債、存託憑證及其他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
員會(以下簡稱證期會)核定之有價證券之承銷或再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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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承銷商對有價證券之承銷案件,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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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承銷商辦理有價證券之承銷,其承銷價格以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競價拍賣。
二、詢價圈購。
三、與發行公司或有價證券持有人議定。
前項所稱承銷價格係指有價證券之每單位銷售金額、票面利率、轉(交)
換溢價率、或賣回收益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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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承銷商辦理有價證券之承銷,其配售以左列方式為之:
一、競價拍賣。
二、詢價圈購。
三、公開申購配售。
四、洽商銷售。
前項配售方式應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之
一、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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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承銷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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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競價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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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已發行股票辦理股票初次上市、上櫃前之公開銷售案件及依證券交易法
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之公開招募案件得以競價拍賣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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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規定辦理競價拍賣之承銷案件,除公營事業及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
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之公開招募案件外,主、協辦承銷商(以下簡稱承銷
團)應提出公開銷售總數之百分之五十辦理競價拍賣,其餘應由承銷團內
各證券承銷商辦理公開申購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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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承銷商為辦理競價拍賣之承銷,應先行辦理左列事項,並應將所約定
之內容由各主、協辦承銷商及發行人簽章後向本公會申報:
一、提交競價拍賣之數量及最低每標單位。
二、與發行人議定最低承銷價格。
三、與發行人議定包銷報酬或代銷手續費。
四、決定公開申購配售之每一銷售單位數量。
五、依第七條規定保留部分有價證券由承銷團內各承銷商辦理承銷,其各
承銷商名單及配得數量。
六、投標價格不低於最低承銷價格之總投標數量未達第一款之競價拍賣數
量時,其賸餘部分之分配方式,包括如為代銷案件,係退還發行人或
分配與各證券承銷商辦理公開申購配售;如為包銷案件,係分配與各
證券承銷商自行認購或分配與各證券承銷商辦理公開申購配售。
七、向本公會洽定競價拍賣之期日與投標、開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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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承銷商,應於接受投標開始日前二天內於日報連續辦理二天公告,並
向本公會申報,其公告內容,應包括左列事項:
一、有價證券名稱。
二、證券商名稱、地址、電話。
三、投標方式、期間及場所。
四、開標日期、時間及場所。
五、最低承銷價格及最低每標單位。
六、本次提出承銷總數量、供競價拍賣之數量及投標保證金金額。(投資
保證金應不低於投標金額之百分之二十)
七、每一得標人最高得標數量。(最高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百分之三)
八、其他為保護公益及投資人應補充揭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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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銷團為辦理競價拍賣,得將發行公司公開說明書稿本及相關資料交付予
投資人,並召開發行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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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承銷商以競價拍賣配售辦理承銷,應於左列期限內辦理有關投標、競
標等事項:
一、第一天:接受投標開始日。
二、第四天:接受投標截止日。(遇星期例假日得順延一天)
三、投標截止日後第四個營業日為開標日,本公會及承銷商公告得標清單
。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接受投標應逕自送達證券承銷商營業處所為之。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日期如有必要時,得報經本公會核准
後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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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自然人參與投標者應依規定格式(如附件一)填寫投標單委託承銷
團之承銷商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之。如有違反法令、本辦法規定或有違約之
虞者,承銷商得拒絕之。
前項證券承銷商於接受投標人投標時,得向投標人收取投標處理費,投標
人並應依第九條公告之規定繳交投標保證金。
投標人投標應採密封方式為之,投標後其投標單不得撤回或更改;證券承
銷商應於投標單編列流水編號,投標期間投標單不得拆封。
證券承銷商於接受第二項投標人之投標時,應依信託方式於受託契約中明
訂投標人違約暨其損害賠償之處理。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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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競價拍賣投標單暨約定書 │
│委任人:________________ 集保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 │
│ (個人或法人名稱) │
│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外僑稅籍編號或國稅局統一編號:____│
│委任人如屬投資信託基金應增列投資信託公司統一編號 (適用投資信│
│託基金) :________ │
│┌────────────────────────────┐│
││說明:投標人應填列集中保管帳號,以便嗣後辦理有價證券之劃││
││ 撥,未填列者為不合格件,本標單不得參與競價,投標處││
││ 理費不予退回。 (如為部分競價拍賣部分公開申購配售案││
││ 件,承銷商方應加列本項) ││
│└────────────────────────────┘│
├──────────────────────────────┤
│出生年月日:__年__月__日 電話: (公) _-____(宅) _-____ │
│ (自然人請填) │
│┌────────────────────────────┐│
││說明:中華民國國民參與競價拍賣投標須年滿20歲。 ││
│└────────────────────────────┘│
├──────────────────────────────┤
│戶籍地址: 縣 市區 路 段 巷 弄 號 樓之│
│ (或法人登記地址) 市 鄉鎮 街 │
├──────────────────────────────┤
│ 縣 市區 路 段 巷 弄 號 樓之│
│通訊處: 市 鄉鎮 街 │
├──────────────────────────────┤
│投標價格:每股新台幣__仟__佰__拾__元__角__分 (大寫) │
│┌────────────────────────────┐│
││說明:本次最低承銷價格為新台幣××元××角整 ││
│└────────────────────────────┘│
├──────────────────────────────┤
│投標數量:________________千股 (大寫) │
│┌────────────────────────────┐│
││說明:1.本次投標最低每標單位為××千股 ││
││ 2.本次投標每一投標人最高可得標上限為××千股 ││
│└────────────────────────────┘│
├──────────────────────────────┤
│投標保證金:新台幣__仟__佰__拾__元__角__分 (大寫) │
│處理費:新台幣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大寫) (附繳款證明) │
│以上兩項合計:新台幣__仟__佰__拾__元__角__分 (大寫) │
│┌────────────────────────────┐│
││說明:經開標後,得標部分之投標保證金不得退還予委任人。 ││
│└────────────────────────────┘│
├──────────────────────────────┤
│ 銀行名稱 分行 存款種類 帳號 檢查號 │
│退款帳戶: ________ ____ ________ ____ ______ │
│┌────────────────────────────┐│
││說明:1.上列帳號限委任人本人名義開立之帳戶且為與財政部金││
││ 資中心連線之行庫 ││
││ 2.上列帳號係供未得標或不合格件委任人退款之用。若帳││
││ 號有誤致無法退款時,將影響委任人權益。 ││
││ 3.若未填寫退款帳戶,則本投標單視為不合格件,並不得││
││ 參與競標。 ││
│└────────────────────────────┘│
├──────────────────────────────┤
│茲為參加前述公司股票之競價拍賣,擬委任 貴公司處理投標、競價│
│及代理與金融機構簽訂信託契約等事宜,願依照投標單暨約定書 (詳│
│背面) ,及相關法令、規則辦理。 │
│此致 │
│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 委任人: (簽名蓋章)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
(統一規格:長16.5公分×寬10.7公分)
約定書
第一條 (宗旨)
委任人 (以下稱甲方) 茲為參加前述公司 (以下稱公司) 股票之
競價拍賣,與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稱乙方) 簽訂本委任契約
(以下稱本契約) 。
第二條 (本契約之依據)
本契約係依據台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
價證券處理辦法之規定訂定之。
第三條 (委任之意旨)
甲方委任乙方處理參加公司股票之競價拍賣之投標與競標等事宜
,乙方允為處理並同意辦理下列之事務:
一 競價拍賣之投標與競標。
二 有價證券之受領。
三 其他相關規定或約定之事宜。
第四條 (委任人之義務)
一 甲方參加競價拍賣之投標,應依法令、相關規定、本契約及
乙方所訂之作業程序辦理。
二 甲方參加投標時,除應簽訂本契約外,並須繳付下列之文件
:
(一) 競價拍賣之投標單 (詳正面) 。
(二) 向金融機構繳納投標保證金及處理費之證明。
(三) 其他相關規定或作業程序應繳付之文件。
三 前項第一款之投標單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五條 (投標資格之喪失)
投標單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不合格件,該投標單不得參與競價
:
一 投標價格低於最低承銷價格者。
二 低於最低每標單位者。
三 投標單未經簽名或蓋章者。
四 所填寫之投標價格或投標數量模糊不清致不能辨認者。
五 未繳足投標促證金或未繳交投標處理費者。
六 投標單未填寫退款帳戶者。
七 曾經有違約不履行繳款記錄者。
八 委任人身分抵觸「台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
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規定者。
第六條 (委任人之責任)
一 甲方參加投標有違反前條之規定、相關法令、規則,或有違
約之虞者,乙方得拒絕甲方參加投標,如已投標而得標者,
得除去其得標人之資格。
二 甲方於得標後,未於乙方所定期限繳付股款者,乙方得請求
信託契約之受託人給付投標保證金予乙方,並為沒收之。
第七條 (受任人之義務與責任)
一 乙方應依法令、相關規定、作業程序及本契約之要旨,以善
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甲方依第三條所委任之事宜。
二 乙方應於開標後,將開標之情形報告予甲方,並通知甲方及
信託契約受託人,以辦理退款或繳納股款。
三 乙方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致甲方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
責任。
第八條 (受任人之報酬)
一 甲方應給付乙方所定之投標處理費。
二 甲方不得以經乙方拒絕投標或除去得標人資格等事由,而要
求返還前項之處理費。
第九條 (費用及稅捐之負擔)
一 甲方除應繳付前條之處理費外,不負擔乙方因處理第三條所
訂事務之費用。
二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契約所生之稅捐,應依法由其自行繳納
之。
第十條 (複委任之禁止)
乙方應自己處理第三條所訂之事務,不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第十一條 (權義之轉讓)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甲乙雙方不得將本契約之債權或債務讓與
第三人。
第十二條 (保密)
乙方不得將因處理事務所知悉之機密洩漏予第三人。
第十三條 (修正)
本契約如於生效後,有關法令或規則修正者,本契約即應依修
正之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終止)
本契約因下列之事由而為終止:
一 甲方之投標有違法令、相關規定、作業程序或本契約,經
乙方定期通知改正而未改正者。
二 在投標截止日前經甲乙雙方同意者。
第十五條 (適用法令及管轄法院)
一 本契約應受中華民國法令及相關規則之拘束。
二 因本契約涉訟時,應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
第十六條 (生效)
本契約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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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單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為不合格件,該投標單不得參與競價,投
標處理費不予退回:
一、投標價格低於第八條第二款所定之最低承銷價格者。
二、投標數量低於最低每標單位者。
三、投標單未經簽名或蓋章者。
四、所填寫之投標價格或投標數量模糊不清致不能辨認者。
五、未繳足投標保證金或未繳交投標處理費者。
六、投標單未填寫退款帳戶者。
七、曾經有違約不履行繳款紀錄者。
八、投資人身分抵觸本辦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規定者。
每股投標價格最小單位至分為止,分以下採四捨五入。
投標數量以一千股之整倍數為投標單位。
部分競價拍賣部分公開申購配售案件,承銷商應於投標單註明投標人應填
列集中保管帳號,未填列者為不合格件,該投標單不得參與競價,投標處
理費不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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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承銷商應將投標單輸入磁帶中,於開標日上午九時至十時攜至本公會
輸入,證券承銷商就投標資料應加以保密,不得洩漏。
前項磁帶應依本公會規定之格式製作,競標結果之產生悉以此為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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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時間截止後,由本公會於開標日辦理開標。
本公會辦理開標時,投標價格高者優先得標,同一價格者由本公會以電子
計算機隨機擇定得標者,直至滿足該次提交競價拍賣之數量為之。
每一得標人之得標數量不得超過第九條第七款規定,如果超過,其得標價
格為單一時,以電子計算機隨機擇定刪除超過數量,其得標價格有二個以
上時,其得標數量以剔除得標較高及較低價數量各半為之,若有剩餘奇數
部分則以剔除較高價數量為優先。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經得標後,其投資該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占該公司已發
行股份總額之比例,應符合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所定之投
資比例限制,若有超額,以投標價格高者優先得標,同一價格者由本公會
以電子計算機隨機擇定得標者。
開標結果除應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辦理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亦應
依其規定辦理,證券承銷商並應依本公會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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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以已發行股票辦理股票初次上市、上櫃前之公開銷售,如採全數
競價拍賣方式辦理承銷,且得標總數量達該次競價拍賣數量,則該有價證
券之首日掛牌價格以各得標單之價格及其數量加權平均所得之價格(分以
下四捨五入)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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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部分競價拍賣部分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理之承銷案件,如得標總數量達
該次競價拍賣數量,則其餘公開申購配售部分之承銷價格以左列方式為之
:
一、若得標價格未全數超過第八條第二款所定最低承銷價格之一定倍數,
則以所定最低承銷價格一定倍數以內部各得標單之價格及其得標數量
加權平均所得之價格(分以下四捨五入)為之。
二、若得標價格全數超過第八條第二款所定最低承銷價格之一定倍數,則
以所定最低承銷價格之一定倍數(分以下四捨五入)為之。
前項所述一定倍數由承銷團與發行公司議定之,惟最高不得超過一點五倍
。
該有價證券之首日掛牌價格以第一項公開申購配售部分之承銷價格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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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競價之投標單,如其得標總數量未達該次競價拍賣之數量,則以第八
條第二款所定之最低承銷價格作為競價拍賣賸餘部分之承銷價格,該競價
拍賣賸餘部分並應依第八條第六款所定之分配方式分配之。
該有價證券首日掛牌價格以第一項之承銷價格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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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標完畢,本公會應即列印開標報表,經本公會代表、發行公司代表及各
證券承銷商代表簽名後公告之。
前項開標報表應包括得標序號、得標單價、得標數量、得標總金額、得標
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法人設立所在地稅捐機關發給之設立扣繳單位編
配之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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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標後承銷團之證券承銷商應即簽訂承銷契約並申報證期會備查及副知本
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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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詢價圈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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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初次上市、上櫃前之公開銷售如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詢價圈購者
,承銷團應提出公開銷售總數之百分之五十辦理詢價圈購,其餘應由承銷
團內各證券承銷商辦理公開申購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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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承銷案件,得以全數詢價圈購或部分詢價圈購部分公開申購配售方式
辦理:
一、非屬第十八條所定之現金增資案件。
二、募集公司債。
三、募集臺灣存託憑證。
四、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之公開招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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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承銷商為辦理詢價圈購之承銷,應先行辦理左列事項,並應將所約定
之內容由各主、協辦承銷商及發行人簽章後向本公會申報:
一、邀集協辦承銷商組織承銷團。
二、決定提交詢價圈購之數量。
三、與發行人議定預計承銷價格之可能範圍。
四、與發行人議定包銷報酬或代銷手續費。
五、如有公開申購時其公開申購配售之每一銷售單位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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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承銷商應於接受圈購開始日前二天內於日報連續辦理二天詢價公告,
並向本公會申報,其公告內容,應包括左列事項:
一、有價證券名稱。
二、現金增資總數、承銷總數及提出詢價圈購數量占承銷總數之比例。
三、證券承銷商依第三十四條或第三十五條規定收取圈購保證金時,保證
金之、收取方式、對象、金額及沒入之情事。
四、證券商名稱、地址、電話。
五、預計承銷價格之可能範圍。
六、圈購項目、圈購方式、期間及場所。
七、其他為保護公益及投資人應補充揭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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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銷團得於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申報案送證期會後,將發行公司之公開說
明書稿本及相關資料交付予投資人,並召開發行說明會,開始辦理圈購,
且至遲應於申報生效後第八個營業日前完成圈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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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圈購之投資人應依規定格式(如附件二)填具圈購單向承銷團之證券
承銷商辦理圈購。
前項受理圈購事務,承銷團得委託證券經紀商代理。
證券承銷商受理圈購時,如有違反法令、本辦法規定或有違約之虞者,得
拒絕之。
依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之全數詢價圈購案件,及部分詢價圈購部分公開申
購配售案件,承銷商應於圈購單註明圈購人應填列集中保管帳號。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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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銷商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 圈購單 │
├──────────────────────────────┤
│有價證券名稱: │
├──────────────────────────────┤
│預計承銷價格之範圍: │
├──────────────────────────────┤
│圈購價格:每股新台幣__仟__佰__拾__元__角__分 (大寫) │
├──────────────────────────────┤
│圈購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 (大寫) │
│┌────────────────────────────┐│
││說明:本次圈購每一申請人最高可認購上限為××股 ││
│└────────────────────────────┘│
├──────────────────────────────┤
│圈購人:個人或法人名稱 │
│┌──────────────────┐ │
││ │ │
│└──────────────────┘ │
│是□,否□為本案發行公司股東, │
│股東戶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外僑稅籍編號或│ ││
│國稅局統一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
│法定代理人或公司負責人 │ ││
│┌──────────────────┐│ ││
││ ││ (用印處) ││
│└──────────────────┘└────────┘│
│公司財務連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
│集保帳號:________ 聯絡地址: │
│出生年月日:__年__月__日 電話: (公)__-____ (宅)__-____│
│ (自然人請填) │
│┌────────────────────────────┐│
││說明:1.中華民國國民參與詢價圈購配售須年滿20歲。 ││
││ 2.依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之全數詢價圈購案件,及││
││ 部分詢價圈購部分公開申購配售案件,承銷商應加列集││
││ 保帳號乙項。 ││
│└────────────────────────────┘│
├──────────────────────────────┤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
│注意│本圈購單係依台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
│ │有價證券處理辦法之規定填具,有關事宜悉依該辦法規定辦理│
│事項│。 │
└──┴───────────────────────────┘
(統一規格:長16.5公分×寬10.7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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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圈購人之實際認購數量,除普通公司債外,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
百分之三。但銀行、保險公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及第二十九條第五款所列對象不在此限,惟不得超
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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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圈購之投資人向證券承銷商遞交圈購單,僅係向證券承銷商表達認購
意願,證券承銷商受理圈購,亦僅係探求投資人之認購意願,雙方均不受
圈購單之內容所拘束。惟證券承銷商依第三十四條或第三十五條收取之圈
購保證金,於圈購人或認購人不如期履行繳款義務時,仍依第三十四條或
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
主辦承銷商應於彙總圈購情況後,與有價證券持有人或發行公司議定實際
承銷價格,其承銷價格應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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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承銷商依前條規定議妥實際承銷價格後,應即通知各協辦承銷商將圈
購人之明細資料(普通公司債承銷案件除外)彙報主辦承銷商;經適度調
整各協辦承銷商承銷數量後,即簽訂承銷契約申報證明會備查並副知本公
會;證券承銷商辦理詢價圈購配售之分配,應依本公會證券承銷商詢價圈
購配售辦法規定為之。
主辦承銷商依實際承銷價格向承銷團各承銷商報價,投資人於主辦承銷商
所定期限內就該實際承銷價格及認購數量為承諾者即成立交易,並應於期
限內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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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議定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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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承銷價格除依第一節或第二節辦理外,應依證期會公布之「股票
承銷價格訂定使用財務資料注意事項」及現行其他合理方式訂出參考價,
而後與發行公司或有價證券持有人議定承銷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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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普通公司債之承銷案件得全數或部分採洽商銷售方式辦理,並依第二
十七條規定訂定承銷價格。
發行認購(售)權證之承銷案件應全數採洽商銷售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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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洽商銷售之承銷案件,除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普通公司債案件每
一認購人認購數量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五十;認購(售)權證
案件每一認購人認購數量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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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有價證券之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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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競價拍賣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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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銷商採行非全數以競價拍賣辦理承銷時,應於承銷契約申報證期會備查
並刊登得標公告後,於左列期限內辦理寄發得標人得標相關資料、繳款及
未得標或不合格標人退款等事項:
一、刊登得標公告後第一天:證券承銷商將得標通知書及繳款書(格式如
附件三)寄發得標人。
二、刊登得標公告後第六天:未得標及不合格標人退款目。(退回第十一
條第二項投標保證金)
三、刊登承銷公告、交付公開說明書及相關繳款事宜,應併同公開申購配
售辦理。
前項第三款相關繳款事宜,依承銷商指定方式為之,其繳款截止日應與第
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中籤人認購價款繳存往來銀行截止日一致。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日期遇星期例假日或金融機關停止營業日得順
延一天,其後續日期得併予順延。
第一項所述日期如有必要時,得報經本公會核准後變更之。
第一項第三款得標人繳款應扣除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投標保證金後為之
,得標人不如期履行繳款義務者,證券承銷商就該投標保證金得沒入之,
並應依該得標人得標價款自行認購。
附件三:股票得標繳款書
×××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認購××股股份繳款書
┌──┬──┬──┬──┬──┬────┬───────┬──┐
│股東│ │股東│ │出生│ │國民身分證 (或│ │
│ │ │ │ │ │ │營利事業) 統一│ │
│戶號│ │戶名│ │日期│ │編號 │ │
├──┼──┴──┴──┴──┴────┴───────┴──┤
│戶籍│ │
│地址│ │
│ (或│ 市 市區 里 路 │
│法人│ 鄰 段 巷 弄 號之 樓│
│登記│ 縣 鎮鄉 村 街 │
│地址│ │
│) │ │
├──┼───────────────────┬─┬─────┤
│通訊│ │電│ │
│地址│ │話│ │
├──┼──────┬────┬───────┼─┴─────┤
│得標│ │ │ │ │
│ │ 仟股│得標單價│新台幣 元整│股 東 蓋 章│
│股數│ │ │ │ │
├──┼──────┴────┴───────┼───────┤
│ 總 │ │ │
│ 價 │新台幣 元整│ │
│ 款 │ │ │
├──┼───────────────────┤ │
│已繳│ │ │
│ │新台幣 元整│ │
│價款│ │ │
├──┼───────────────────┤ │
│應繳│ │ │
│ │新台幣 元整│ │
│價款│ │ │
├──┼───────────────────┤ │
│繳款│ │ │
│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
│期限│ │ │
├──┼───────────────────┤ │
│繳款│ │ │
│地點│ │ │
├─┬┴───────────────────┼───────┤
│注│1.本繳款書請詳實填寫,並蓋妥印章。 │ 收款行庫蓋章 │
│ │2.逾期未繳款者視為自動放棄認購股票權利,├───────┤
│ │ 其所預繳款項,證券承銷商得不予返還。 │ │
│意│3.第四聯為領取股票憑證,請妥為保管。 │ │
│ │4.本繳款書非經指定行庫於繳款期限內蓋章者│ │
│ │ 無效。 │ │
│事│5.本繳款書所填股東戶名,身份證或營利事業│ │
│ │ 統一編號非原得標者無效。 │ │
│項│6.本繳款書不得轉讓。 │ │
└─┴────────────────────┴───────┘
第三聯:查核聯 (收款單位存查)
|
承銷商採行全數以競價拍賣辦理承銷時,應於承銷契約申報證期會備查並
刊登承銷公告及得標公告後,於左列期限內辦理寄發得標人得標相關資料
、繳款及未得標或不合格標人退款等事項:
一、刊登得標公告後第一天:證券承銷商將得標通知書、公開說明書及繳
款書寄發得標人。
二、刊登得標公告後第六天:未得標及不合格標人退款日。(退回第十一
條第二項投標保證金)
三、刊登得標公告後第六天:得標人繳款開始日。
四、刊登得標公告後第十天:得標人繳款截止日。
前項各款所定日期遇星期例假日或金融機關停止營業日得順延一天,其後
續日期得併予順延。
第一項所述日期如有必要時,得報經本公會核准後變更之。
第一項第三款得標人繳款應扣除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投標保證金後為之
,得標人不如期履行繳款義務者,證券承銷商就該投標保證金得沒入之,
並應依該得標人得標價款自行認購。
|
證券承銷商受理競價拍賣投標之對象,有左列之人為限:
一、年滿二十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本國法人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三、外國專業投資機構。
四、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第二條規定得投資證券之華僑
及外國人。
五、行政院開發基金、郵政儲金、公務人員退休撫恤基金、勞工退休基金
、勞工保險基金。
六、其他經政府核准之對象。
|
證券承銷商受理競價拍賣投標之對象如有左列各款之人應募時,應拒絕為
之:
一、發行公司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
二、對發行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
三、公司之董事長或總經理與發行公司之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具
有配偶或二親等關係者。
四、受發行公司捐贈之金額達其實收基金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財團法人。
五、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直屬總經理之
部門主管。
六、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之配偶。
七、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之二親等親屬。
八、承銷團之董事、監察人、受僱人及其配偶、二親等親屬。
九、具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要件等之實質關係人。
|
證券承銷商應以限時掛號將得標通知書、公開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寄交得標
人。
|
得標通知書及繳款書皆不得轉讓。
|
開標後,一般投標資料應於日報公告得標日後保存三十天後銷毀;不合格
件之投標資料亦應於該公告後保存九十天備查。
|
第二節 詢價圈購配售
|
已上市、上櫃公司依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以現金增資全數提出承銷且以全
數辦理詢價圈購配售者,應於取得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契約核備函後
二日內開始辦理承銷公告,並於次日起辦理左列事項:
一、第一天:證券承銷商將認購通知書、公開說明書及繳款書(格式如附
件四)或應募書暨繳款書(格式如附件五)或臺灣存託憑證繳款書(
格式如附件六)寄發各認購人。
二、第三天:圈購人繳款開始日,暨未獲配售之圈購保證金退款日。
三、第七天:圈購人繳款截止日。
四、第九天:發行人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
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中心)申請股
款繳納憑證上市或上櫃。
五、第十天:完成股東名冊整理。
六、第十一天:股款繳納憑證上市或上櫃公告。
七、第十二天:發放股款繳納憑證並上市或上櫃。
前項各款所定日期遇星期日或金融機關停止營業日得順延一天,其後續日
期得併予順延。
第一項所述日期如有必要時,得報經本公會核准後變更之。
依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辦理之承銷案件,除保留由公司員、工承購部分外
其餘全數提出承銷且以全數辦理詢價圈購配售者,如公司員、工承購部分
能配合第一項繳款期間繳款者,得適用第一項規定辦理。
依第一項辦理者,應保留詢價圈購可配售總數量之百分之五十,按照原股
東持有股份比例優先配售予原股東。
圈購人遞交圈購單時,證券承銷商得向圈購人收取所圈購金額之百分之二
十以下之圈購保證金。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未獲配售之圈購保證金,係指未獲配售之圈購人所繳圈
購保證金,及獲配售圈購人所繳圈購保證金超過所配得有價證券應繳價款
部分之保證金。
第一項第二款圈購人繳款應扣除依前項規定予以退款(或不予退款)後剩
餘之圈購保證金後為之。認購人不如期履行繳款義務者,證券承銷商就該
認購保證金得沒入之,並應依該認購人認購價款自行認購。
證券承銷商依第六項規定於收取圈購保證金時,應依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
項規定辦理。
附件四:股票圈購繳款書
×××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認購××股股份繳款書
┌──┬──┬──┬──┬──┬────┬───────┬──┐
│股東│ │股東│ │出生│ │國民身分證 (或│ │
│ │ │ │ │ │ │營利事業) 統一│ │
│戶號│ │戶名│ │日期│ │編號 │ │
├──┼──┴──┴──┴──┴────┴───────┴──┤
│戶籍│ │
│地址│ │
│ (或│ 市 市區 里 路 │
│法人│ 鄰 段 巷 弄 號之 樓│
│登記│ 縣 鎮鄉 村 街 │
│地址│ │
│) │ │
├──┼───────────────────┬─┬─────┤
│通訊│ │電│ │
│地址│ │話│ │
├──┼──────┬────┬───────┼─┴─────┤
│購買│ │ │ │ │
│ │ 仟股│應繳價款│新台幣 元整│股 東 蓋 章│
│股數│ │ │ │ │
├──┼──────┴────┴───────┼───────┤
│繳款│ │ │
│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
│期限│ │ │
├──┼───────────────────┤ │
│繳款│ │ │
│地點│ │ │
├──┼───────────────────┤ │
│集保│┌┬┬┬┬┬┬┬┬┬┬┐ │ │
│ │││││││││││││ │ │
│帳號│└┴┴┴┴┴┴┴┴┴┴┘ │ │
├─┬┴───────────────────┼───────┤
│注│1.本繳款書請詳實填寫,並蓋妥印章。 │ 收款行庫蓋章 │
│ │2.逾期未繳款者視為自動放棄認購股票權利。├───────┤
│意│3.第四聯為領取股票憑證,請妥為保管。 │ │
│ │4.本繳款書非經指定行庫於繳款期限內蓋章者│ │
│ │ 無效。 │ │
│事│5.本繳款書所填股東戶名,身份證或營利事業│ │
│ │ 統一編號非原得標者無效。 │ │
│項│6.本繳款書不得轉讓。 │ │
└─┴────────────────────┴───────┘
第三聯:查核聯 (收款單位存查)
附件五:圈購應募書暨繳款書
×××股份有限公司
×××轉換公司債應募書暨繳款書
┌──┬───┬──┬──┬───────┬┬┬┬┬┬┬┬┬┬┐
│應募│ │出生│ │ 國民身分證 │││││││││││
│人姓│ │ │ │ 或營利事業) │││││││││││
│名 │ │日期│ │ 統一編號 │││││││││││
├──┼───┴──┴──┴───────┴┴┴┴┴┴┴┴┴┴┤
│戶籍│ │
│地址│ │
│ (或│ 市 市區 里 路 │
│法人│ 鄰 段 巷 弄 號之 樓│
│登記│ 縣 鎮鄉 村 街 │
│地址│ │
│) │ │
├──┼───────────────────┬─┬─────┤
│通訊│ │電│ │
│地址│ │話│ │
├──┼──────┬────┬───────┼─┴─────┤
│應募│ │ │ │ │
│ │ 張│應募價款│新台幣 元整│股 東 蓋 章│
│張數│ │ │ │ │
├──┼──────┴────┴───────┼───────┤
│繳款│ │ │
│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
│期限│ (應募時繳款) │ │
├──┼───────────────────┤ │
│繳款│ │ │
│地點│ │ │
├──┼───────────────────┤ │
│集保│┌┬┬┬┬┬┬┬┬┬┬┐ │ │
│ │││││││││││││ │ │
│帳號│└┴┴┴┴┴┴┴┴┴┴┘ │ │
├──┴───────────────────┼───────┤
│ 本人已詳閱 貴公司第×次轉換公司債應募書│ 收款行庫蓋章 │
│所載之各項發行要點,轉換辦法及公開說明書等有├───────┤
│關資料,茲願依本次應募辦法規定應募該項債券×│ │
│張。如本人有違反此應募辦法規定之情事或未按期│ │
│履行繳款義務,願接受取消應募資格,絕無異議。│ │
│ 此致 │ │
│××××××股份有限公司 │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應募人: (簽名或蓋章)│ │
├─┬────────────────────┴───────┤
│注│1.本應募書共五聯 (第五聯發行要點) ,應募人應逐一詳閱後確│
│ │ 實填寫,並蓋妥印章。 │
│意│2.應募人若未於繳款期限內,持本應募書至指定之行庫繳款,並│
│ │ 經繳款行庫蓋章確認者,本應募書即失其效力,視為應募人自│
│ │ 動放棄應募權利。 │
│事│3.本應募書之第四聯為領取公司債券憑證,請妥保管。 │
│ │4.本應募書所填應募人姓名、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等,若│
│ │ 有塗改未經應募人蓋章者無效。 │
│項│5.本應募書不得轉讓。 │
└─┴────────────────────────────┘
第三聯:查核聯 (收款單位存查)
附件六:臺灣存託憑證圈購繳款書
×××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認購臺灣存託憑證繳款書
┌──┬──┬──┬──┬──┬────┬───────┬──┐
│股東│ │股東│ │出生│ │國民身分證 (或│ │
│ │ │ │ │ │ │營利事業) 統一│ │
│戶號│ │戶名│ │日期│ │編號 │ │
├──┼──┴──┴──┴──┴────┴───────┴──┤
│戶籍│ │
│地址│ │
│ (或│ 市 市區 里 路 │
│法人│ 鄰 段 巷 弄 號之 樓│
│登記│ 縣 鎮鄉 村 街 │
│地址│ │
│) │ │
├──┼───────────────────┬─┬─────┤
│通訊│ │電│ │
│地址│ │話│ │
├──┼──────┬────┬───────┼─┴─────┤
│購買│ │ │ │ │
│單位│ 單位│應繳價款│新台幣 元整│ 繳款人蓋章 │
│數 │ │ │ │ │
├──┼──────┴────┴───────┼───────┤
│繳款│ │ │
│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
│期限│ │ │
├──┼───────────────────┤ │
│繳款│ │ │
│地點│ │ │
├──┼───────────────────┤ │
│集保│┌┬┬┬┬┬┬┬┬┬┬┐ │ │
│ │││││││││││││ │ │
│帳號│└┴┴┴┴┴┴┴┴┴┴┘ │ │
├─┬┴───────────────────┼───────┤
│注│1.本繳款書請詳實填寫,並蓋妥印章。 │ 收款行庫蓋章 │
│ │2.逾期未繳款者視為自動放棄認購臺灣存託憑├───────┤
│ │ 證權利。 │ │
│意│3.第四聯為領取臺灣存託憑證之憑證,請妥為│ │
│ │ 保管。 │ │
│ │4.本繳款書非經指定行庫於繳款期限內蓋章者│ │
│事│ 無效。 │ │
│ │5.本繳款書所填股東戶名,身份證或營利事業│ │
│ │ 統一編號非原中籤者無效。 │ │
│項│6.本繳款書不得轉讓。 │ │
└─┴────────────────────┴───────┘
第三聯:查核聯 (收款單位存查)
|
依本辦法第十九條第四款且全數以詢價圈購方式辦理之承銷案件,應於取
得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契約核備函後二日內開始辦理承銷公告,並於
次日起辦理左列事項:
一、第一天:證券承銷商將認購通知書、公開說明書及繳款書寄發各認購
人。
二、第三天:圈購人繳款開始日。
三、第七天:圈購人繳款截止日。
四、第十五天:發放有價證券。
前項各款所定日期遇星期例假日或金融機關停止營業日得順延一天,其後
續日期得併予順延。
第一項所述日期如有必要時,得報經本公會核准後變更之。
|
依本辦法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依前條辦理之承
銷案件除外)暨非依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之現金增資案件,應於募集與發
行有價證券承銷契約申報證期會備查後,於詢價圈購配售開始日前二天辦
理承銷公告(公開申購承銷公告得併同辦理),並辦理左列事項:
一、第一天:證券承銷商將認購通知書、公開說明書及繳款書(格式如附
件四)或應募書暨繳款書(格式如附件五)或臺灣存託憑證繳款書(
格式如附件六)寄發各認購人。
二、繳款期間:如有公開申購時,繳款截止日應與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六
款公開申購中籤人認購價款繳存往來銀行截止日一致;如未有公開申
購,則應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繳款期間辦理。
前項各款所定日期遇星期例假日或金融機關停止營業日得順延一天,其後
續日期得併予順延。
第一項所述日期如有必要時,得報經本公會核准後變更之。
證券承銷商於圈購人承諾認購並成立交易後至第一項第二款繳款期間前,
得要求認購人繳交其認購數量應繳金額之全部或部分價金為圈購保證金;
第一項第二款認購人之繳款應扣除圈購保證金後為之;認購人不如期履行
繳款義務者,證券承銷商就該圈購保證金得沒入之。
前項證券承銷商於接受認購人繳交圈購保證金時,應依本辦法第十一條第
四項規定辦理。
|
證券承銷商受理詢價圈購之對象,準用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但依
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至第四款、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之承銷案件,證券
承銷商受理詢價圈購之對象,不受第三十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之限制。
|
圈購人參與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之詢價圈購承銷案件,或依第二十
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辦理之全數提出洽商銷售之認購(售)權證承銷案件
,應先依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規定,申請開設保
管劃撥帳戶,並於認購繳款時提供本人帳號,俾便辦理有價證券發放。
|
證券承銷商依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得與證券經紀商訂定詢價圈購
分銷(以下簡稱分銷)有價證券契約,銷售有價證券,並委託其處理有價
證券之申購及其他銷售事務。
|
證券承銷商委託證券經紀商分銷其承銷之證券時,分銷價格應與承銷價格
一致。
|
證券承銷商委託證券經紀商分銷有價證券,應訂定證券分銷契約。
|
證券經紀商應將分銷認購人名冊,及認購之股份數目,報告予委託其分銷
之承銷商。
|
證券經紀商或其業務人員於辦理分銷業務時,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應就有價證券之發行條件、營運概況、財務概況等有關事項,提供公
開說明書稿本及相關資料,供申購人參考。
二、不得就有價證券之投資報酬率,對申購人作任何保證或承諾。
三、對顯無支付能力之申購人,不得媒介與證券承銷商訂約。
四、不得對投資人為不當之認購勸誘。
五、其他經證期會禁止之事項。
|
證券經紀商分銷之手續費,由委託之證券承銷商與受委託之證券經紀商共
同合議定之。
|
第三節 公開申購配售
|
左列承銷案件以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理:
一、不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之一
規定辦理之承銷案件,應全數以公開申購配售者。
二、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採部分競價拍賣辦理之承銷案件,其餘數應以公
開申購配售者。
三、依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採部分詢價圈購辦理之承銷案件,
其餘數應以公開申購配售者。
四、依本辦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採部分洽商銷售辦理之承銷案件
,其餘數應以公開申購配售者。
證券承銷商以公開申購方式辦理之承銷案件,每件承銷案件,每家承銷商
之承銷總數,代銷不得低於五百銷售單位,包銷不得低於三百銷售單位。
但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競價拍賣得標取得之承銷股數不在此限。
每件股票公開申購承銷總股數低於三百萬股者,每一銷售單位限為一千股
。
|
證券承銷商以公開申購配售辦理承銷,應於申購開始日前二天內辦理承銷
公告,並在左列期限內協同經紀商辦理有關申購、抽籤、中籤人扣款等事
項:
一、第一天:申購開始日暨承銷期間開始日。申購人應於申購期間每日上
午九時至下午二時(星期六至中午十二時)以電話委託經紀商代填申
購委託書,或至經紀商營業處所或傳真填送申購委託書(格式如附件
七)。
二、第四天:申購截止日暨申購人申購處理費繳存往來銀行截止日。
三、第五天:申購處理費扣繳日。經紀商之往來銀行辦理申購人申購處理
費扣繳事宜。
四、第七天:公開抽籤日。由證交所辦理公開抽籤,主辦承銷商公告中籤
清單,證交所應做成中籤資料回報各收件經紀商,並彙報主辦承銷商
,以供申購人查閱。
五、第八天:
(一)承銷商於日報刊登中籤公告。
(二)承銷商應於二日內將中籤通知書、公開說明書(或應募書)及放
棄認購聲明書(格式如附件八)以限時掛號寄發各中籤人。
六、第十四天:中籤人放棄認購聲明書收件截止日及中籤人認購價款繳存
往來銀行截止日。
七、第十五天:認購價款扣繳日。
申購期間每日經紀商應將截至前一日止之申購資料備置於營業廳,以供申
購人查詢,或提供語音查詢、或電腦查詢。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目、第六款及第七款所定日
期,遇星期例假日或金融機關停止營業日得順延一天,其後續日期得併予
順延第一項第六款所述放棄認購聲明書之收件截止日,指中籤人得於該截
止日下午二時(星期六至中午十二時)前,向原投件經紀商營業處所當面
填送、郵寄到達或傳真送達該聲明書。
中籤人存款不足,致往來銀行無法執行第一項第七款之扣繳認購價款時,
視同中籤人放棄認購,依同項第三款已扣繳之處理費不予退還。
第一項有關證券商辦理公開申購配售作業之處理程序,由本公會另訂之。
申購數量如未超過銷售數量,所有合格之申購人均視為中籤人,免辦理公
開抽籤。
申購人經向經紀商委託申購後,申購委託書不得撤回或更改。
附件七:有價證券申購委託書
┌──────────────────────────────┐
│ 有價證券申購委託書 │
│ │
│委託人____交易戶帳號__________集保帳號______委託書編號______│
│ │
│ 本人茲委託貴公司代表本人申購下述有價證券一銷售單位: │
│ │
│ ___________________ (有價證券名稱) │
│ ┌─┬──┬─┐│
│ 本人己詳閱上述有價證券銷售辦法公告等有關│委│電話│ ││
│資料,茲願依照本次銷售辦法規定,申請購買該項│託├──┼─┤│
│有價證券一銷售單位,如有違反該銷售辦法情節,│方│當面│ ││
│願接受取消申購資格,且處理費新台幣三十元不退│式├──┼─┤│
│還,並承諾於中籤後,如未於所定期間內以書面向│ │傳真│ ││
│貴公司表示放棄認購,即同意由本人款項劃撥銀行└─┴──┴─┘│
│帳戶扣繳認購價款,絕無異議。 │
│ │
│ 此致 │
│______證券股份有限公司____分公司 │
│經辦員簽章:______委託人簽章:______委託日期:______ │
├─┬────────────────────────────┤
│注│1.每一申購人限申購一銷售單位,每一銷售單位代表之股數詳承│
│ │ 銷公告。 │
│ │2.請注意申購期間,提前及逾期均屬無效。 │
│意│3.委託方式應予標明,如為當面或傳真委託,委託人應親自簽章│
│ │ 。 │
│ │4.經辦員請確認申購者之銀行存款餘額足以支付申購處理費及認│
│事│ 購價款。 │
│ │5.經辦員請查核申購人是否已和往來銀行間就公開申購扣款事宜│
│ │ 簽訂委託契約。 │
│ │6.申購人之通訊地址以其集中保管帳戶之通訊地址為準,如需變│
│項│ 更應透過本公司向集中保管公司辦理變更。 │
└─┴────────────────────────────┘
(統一規格:長17公分×寬11公分)
附件八:放棄認購聲明書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放棄認購聲明書 │
│ (有價證券名稱) 聲明書編號: │
├───┬──────┬──────┬────┬───┬───┤
│ │ │ 原投件 │ │ │ │
│中籤人│ │ 經紀商名稱│ │交易戶│ │
│ │ │ (向分公司投│ │ │ │
│ 姓名 │ │ 件者含分公│ │帳 號│ │
│ │ │ 司名稱) │ │ │ │
├───┼──────┴──────┴────┴───┴───┤
│ │ 市 市鎮 里 路 │
│通訊處│ 鄰 段 巷 弄 號 樓│
│ │ 縣 區鄉 村 街 │
├───┴──────────────────────────┤
│ 本人已詳閱上述有價證券銷售辦法公告及該公司公開說明書等有│
│關資料,茲經審慎評估後,自願放棄認購該有價證券一銷售單位,絕│
│無異議。 │
│ 此致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原投件經紀商或該經紀商及其分公司名稱)│
│中籤人:_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
│注│1.如同意認購,切勿送回本聲明書。 │
│ │2.如放棄認購,請務必於銷售辦法公告所定期限內 (由承銷商寄│
│意│ 送之聲明書應明列期限) ,將本聲明書當面、郵寄到達、或傳│
│ │ 真送達原投件申購之經紀商營業處所,逾期視為同意認購,原│
│ │ 投件經紀商將逕自貴銀行帳戶扣繳款項。 │
│事│3.務請詳閱相關銷售辦法公告及公開說明書資料,並依照公告規│
│ │ 定手續辦理,以免發生錯誤。 │
│ │4.本聲明書應填之各項,務請以正楷詳實填寫。 │
│項│5.有電話者,請惠予填寫,以便聯絡。 │
└─┴────────────────────────────┘
(統一規格:長17公分×寬11公分)
|
證券商受理公開申購配售之對象以中華民國國民為限。
|
主辦承銷商應負責承銷公告之辦理,經紀商應於營業處所備置承銷公告、
申購委託書及放棄認購聲明書免費供投資人索取,其承銷公告應由主辦承
銷商提供之;投資人得影印或自行印製規格尺寸相當之申購委託書及放棄
認購聲明書,辦理申購或放棄認購。
(第二項及第三項刪除)
|
申購人就每一種有價證券之公開申購僅能選擇一家經紀商辦理申購,不得
重複申購,且每一申購人限申購一銷售單位。每件處理費新台幣三十元,
處理費由接受申購之經紀商通知往來銀行依第四十五條所訂日期,自申購
人銀行帳戶扣繳。
|
經紀商辦理申購人委託申購業務應於往來銀行開設專戶,處理申購人之處
理費及認購人之價款。該專戶之款項不得流用。
|
申購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經紀商不得受託申購,已受理者應予剔除
:
一、於所委託申購之經紀商未開立交易戶、款項劃撥銀行帳戶或集中保管
帳戶者。
二、未與經紀商指定之往來銀行就公開申購相關款項扣繳事宜簽訂委託契
約者。
三、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購者。
四、申購委託書應填寫之各項資料未經填妥或資料不實者。
五、申購委託書未經簽名或蓋章者,惟電話委託者不在此限。
六、申購人款項劃撥銀行帳戶之存款餘額,低於處理費三十元與所申購有
價證券認購價款之合計金額者。
經紀商應就前項各款所訂事項確實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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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於受託申購後,應將申購委託書資料逐日以整批檔案傳輸方式
或終端機鍵入方式輸入證交所電腦系統。證交所應於抽籤前,將銀行存款
不足無法如期扣繳處理費及重複申購之資料予以剔除,重複申購者已扣繳
之處理費不予退還。
證交所應將前項合格申購人及不合格申購人清冊於公開抽籤日,分別備置
於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交所、主辦承銷商及經紀商(限所受託部分)營
業處所供查閱。
第一項所述重複申購者,由證券承銷商於承銷期間截止後一週內以掛號函
件通知申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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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購數量超過銷售數量者,由證交所以公開方式就合格件辦理電腦抽籤,
並由證交所邀請本公會等有關團體代表暨發行公司代表共同監督。
證交所辦理公開抽籤時,應請監督人員就在場之參觀人員所持參觀證號碼
抽選抽籤代表進行抽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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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申購配售之包銷案件,承銷團就申購數量未達銷售數量之差額部分及
中籤人認購不足部分,其總計若未超過該次提出公開申購配售總數之百分
之十,應由承銷團全數自行認購之;其總計若超過該次提出公開申購配售
總數之百分之十,承銷團應就其未超過公開申購配售總數百分之十部分自
行認購,賸餘部分得由承銷團洽特定人認購或承銷團自行認購。
前項承銷團自行認購部分,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規定者,得不適用前項自行
認購之規定,並由承銷團洽特定人認購之。
第一項、第二項承銷團洽特定人認購,應以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所列之人為
限及不得有第三十條所列之人為銷售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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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股票初次上市或上櫃、已上市或上櫃公司辦理現
金增資、及以發行公司債或臺灣存託憑證方式辦理公開申購承銷案件,於
依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完成認購人價款扣繳後,證券商等相關單
位應依左列期限辦理上市或上櫃作業:
一、第十七天:洽特定人認購或自行認購開始日。
二、第十九天:發行人以價款繳納憑證向證交所或櫃檯中心申請掛牌上市
或上櫃。
三、第二十天:完成股東(或債權人)名冊整理。
四、第二十一天:
(一)有價證券掛牌上市或上櫃公告。
(二)發行人將價款繳納憑證送交集保公司。
五、第二十二天:
(一)集保公司劃撥有價證券至認購人集保帳戶。
(二)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
前項所定日期遇星期例假日或金融機關停止營業日得順延一天,其後續日
期得併予順延。
第一項所述日期如有必要時,得報經本公會核准後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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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已發行股票辦理初次上市或初次上櫃之公開申購配售承銷案件,於依第
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完成認購人價款扣繳後,證券商等相關單位應
依左列期限辦理上市或上櫃作業:
一、第十七天:洽特定人認購或自行認購開始日。
二、第十九天:申請上市(櫃)公司向證交所或櫃檯中心申請股票掛牌上
市或上櫃。
三、第二十天:完成股東名冊整理。
四、第二十一天:
(一)股票掛牌上市或上櫃公告。
(二)申請上市(櫃)公司將股票送存集保公司。
五、第二十二天:
(一)集保公司劃撥有價證券至認購人集保帳戶。
(二)股票上市或上櫃。
前項所定日期遇星期例假日或金融機關停止營業日得順延一天,其後續日
期得併予順延。
第一項所述日期如有必要時,得報經本公會核准後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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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公開招募之公開申購配售案件,
於依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完成認購人價款扣繳後,證券商等相關
單位應辦理左列事項:
一、第十七天:洽特定人認購或自行認購開始日。
二、第十九天:有價證券持有人將承銷有價證券送存集保公司。
三、第二十天:集保公司劃撥有價證券至認購人集保帳戶;認購人得就所
認購承銷有價證券進行交易。
前項所定日期遇星期例假日或金融機關停止營業日得順延一天,其後續日
期得併予順延。
第一項所述日期如有必要時,得報經本公會核准後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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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市(櫃)現金增資之公開申購配售案件,於依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七
款規定完成認購人價款扣繳後,證券承銷商應於第十七天開始辦理洽特定
人認購或自行認購,主辦承銷商並應於發行公司有價證券製作完竣後,會
同發行公司將有價證券送交集保公司轉撥入認購人集保帳戶,或得準用第
五十七條規定辦理有價證券之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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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籤完畢,證交所應即列印承銷日報表,經證交所代表、發行公司代表及
證券承銷商代表簽名後公告之,承銷日報表並應登列中籤人姓名呈報主管
機關。
前項承銷日報表應包括中籤序號及中籤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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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於中籤後,發現有中籤人未開立或事後註銷交易戶、款項劃撥銀行帳戶
或集中保管帳戶情事,致後續作業無法執行者,應取消其中籤資格。該部
分有價證券應依本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由承銷商洽特定人或自行認購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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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籤當日監督人員監督事項如左:
一、抽籤代表是否按規定操作程序進行。
二、抽籤現場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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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所辦理電腦公開抽籤時,得視合格申購件數或銷售數量之多寡於數部
終端機同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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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申購資料應於中籤公告後保存三十天;不合格件或中籤人申購資料應
於該公告後保存九十天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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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於公開申購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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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洽商銷售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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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承銷商洽商銷售有價證券,應於承銷期間內為之,並於配售開始日前
二天辦理承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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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公司債承銷案件,證券承銷商洽商銷售之對象準用第二十九條、第三
十條規定。
認購(售)權證承銷案件之銷售對象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
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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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承銷商以洽商銷售辦理承銷,應於認購人認購前交付公開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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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有價證券之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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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競價拍賣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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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承銷商競價拍賣有價證券之發放,應於開始日一個月內由證券承銷商
自行辦理,並應於領股通知單上蓋承辦人及主管印章;逾期未領者移由發
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其發放依左列方式為之:
一、發現得標人之投標書、申購書或繳款書所填寫之姓名(法人為法人名
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法人為稅籍統一編號)與國民身分證正
本(法人為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所記載內容有不符情事時,應取消
其得標資格。
二、認購人親自或以郵寄領取時,應憑有價證券繳款證明文件、印鑑、本
人國民身分證正本(法人為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委託他人代領者
,應增附委託書及提示代領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三、認購人於認購後有價證券發放前死亡者,其繼承人領取時,應憑原認
購人死亡證明書、繼承人之國民身份證正本(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
,得以戶口名簿正本及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代之)、繼承系統
表、戶籍謄本(全戶及分戶)、繼承人印鑑證明(未成年人應加法定
代理人印鑑證明)、遺產稅證明書,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者應另附經
法院備查之有價證券繼承拋棄同意書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
前項有價證券之發放,如為部分競價拍賣部分公開申購配售案件,應與公
開申購配售部分採相同方式同時辦理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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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詢價圈購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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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之全額詢價圈購承銷案件,其有價證券之發
放,應依集保公司業務操作辦法規定採帳簿劃撥方式以股款繳納憑證辦理
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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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之詢價圈購承銷案件,其
有價證券發放,準用第五十七條規定或第五十八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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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公開申購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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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申購配售承銷案件準用第五十八條規定辦理有價證券之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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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洽商銷售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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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第二十七條之一規定辦理之普通公司債洽商銷售承銷案件,其有
價證券之發放,認購人應憑有價證券繳款證明文件、印鑑、本人身分證正
本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向證券承銷商親自領取或委託他人代領,委託他
人代領者,應增附委託書及提示代領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採全數洽商銷售之認購(售)權證承銷案件,其有價證券之發放,應依臺
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規定帳簿劃撥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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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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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承銷商承銷有價證券之過戶應依證期會公布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
務處理準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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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於接受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申購時,應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
其結匯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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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規定參與有價證券承銷申購之人,不得冒用或利用他人名義或偽
編國民身分證字號參與。證券商經發現有冒用、利用他人名義或偽編國民
身分證字號參與有價證券申購者,應取消其參與申購資格,處理費用不予
退還;已認購者取消其認購資格;其已繳款項,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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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規定參與有價證券承銷認購之人,發現有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
及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情事,經取消其認購資格者,其已(扣)繳認購
有價證券價款應予退還,但已(扣)繳之處理費不予退還。
前項經取消認購資格之認購人及經取消認購資格之繼承人,欲要求退還已
繳款項時,應憑認購人或其繼承人身分證正本(法人為營利事業登記證影
本,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得以戶口名簿正本及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正本
代之)、繳款書收據(應募書暨繳款書,但參加公開申購配售者無繳款書
收據)、繳款書(應募書暨繳款書)上所蓋印鑑(參加公開申購配售者以
開立交易戶之印鑑)洽原證券承銷商(參加公開申購配售者洽原投件證券
經紀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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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及相關單位等得向證券商收取競價拍賣及公開申購處理服務費,其
費率由本公會會同相關單位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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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第六條辦理競價拍賣之承銷案件,得標人不如期履行繳款者,即
為違約,本公會不再受理其參加投標;證券承銷商應於承銷期間內將違約
情形函報本公會,並通知違約人。
本公會依據前項證券承銷商函報,即行通函各證券承銷商,證券承銷商應
拒絕再收受其投標單,已投標者,應取消其投標資格。
本公會依據前項證券承銷商函報違約案件經通函各證券承銷商後,如發生
委託人之權益損失或其他糾紛時,應由函報違約之證券承銷商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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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有違反法令或本處理辦法規定者,本公會應提報紀律委員會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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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本公會理事會議通過,並報經證期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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