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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財政部於保險安定基金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三款之規定償付 被保險人後,得提高安定基金之提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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