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會審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條文關聯

准予扶助之案件,分會應協助受扶助人委任律師,進行扶助事宜。
原則上由分會指派律師,如當事人指定律師適宜者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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