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 項、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五項、第二百四十九條之一、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三 項、第四項、第四百四十九條之一施行前已繫屬之事件,於該審級終結前 ,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原條文第十二條修正,本條酌為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