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3月16日

條文關聯

  公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獎勵;特別優異者,得報請上級
  主管機關或司法院獎勵之:
  一、對公證業務之推進或革新具有成效或領導有方,有優良事蹟表現。
  二、襄助革新公證制度及研究之著作,有重大貢獻。
  三、舉發足以破壞公證人或司法信譽事件,經偵辦屬實,對維護信譽或
      人民權益有重大貢獻。
  四、協助推動公證業務,熱心贊助或舉辦相關會議,成績卓著。
  五、推行公證教育,成績優良。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