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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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3月16日

制定依據

1. 公證法 中華民國088年04月21日
  民間之公證人之監督由司法院行之。
  前項監督,得由所屬之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為之。
  前二項之監督,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