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條文關聯

高等行政法院得視事務之繁簡,就高等行政訴訟庭及地方行政訴訟庭分設
各庭,每庭各置庭長一人,法官若干人。
前項庭數之設置,應報司法院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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