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證書應由行政法院依本法第八十三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 條規定,先行填明下列事項,黏附於封套之上: 一、交送達之行政法院。 二、應受送達人。 三、應送達之行政訴訟文書。 四、送達處所。 前項送達處所與實際送達之處所不同時,郵務機構送達人應據實更正並 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