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閱卷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條文關聯

聲請人聲請即日閱卷者,承辦書記官應即整理卷宗,連同閱卷聲請書交由
承辦閱卷人員取回閱卷室。但有未能即日給閱之原因時,應將原因註記於
閱卷聲請書,並與聲請人另洽給閱時間,屆期再連同閱卷聲請書交由承辦
閱卷人員取回閱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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